(桂林日报记者 刘倩 实习生隆松霖)4月3日,市政府出台了《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该《办法》自2018年5月3日施行,以全面提升漓江旅游品质和品牌为导向,通过引入招标等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,整合优质资源,孵化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优质企业,推进漓江旅游向高端、差异、个性、定制的方向发展。另一方面,《办法》通过对经营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统一设置,在科学保护漓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,充分发挥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,创新和丰富旅游产品、游览方式,丰富旅游业态,打造和提升以漓江为龙头品牌的旅游产业和世界顶级旅游品牌。
《办法》对经营权的“准入”作出了具体规定,包括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的设置、项目经营权的取得方式、经营期限、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与管理、项目经营权竞标者的资格条件、项目经营合同包含的内容等《办法》施行后,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、拍卖、挂牌、竞争性磋商、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形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,并授予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,签订项目经营合同,明确经营期限(一般为5年,最长不超过8年)、经营范围,经营者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;未取得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,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。
《办法》施行前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,原经营者具备《办法》规定的准入条件并达到与该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、资产等要求的,应当依照《办法》与漓管委按照原定经营范围签订项目经营合同,明确经营期限,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。
同时,《办法》也对经营权“退出”作出了具体规定,明确规定了13种须取消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,责令退出漓江水上游览经营的情形。对其他不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相关规定的,通过责令限期整改、停减航班和运量、降低或取消星级以及核减经营期限等方式,对违规经营者予以处罚。项目经营权期满或被依法取消后,须按照本《办法》规定重新确定。原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如无不良记录,在下一个经营周期的竞标中,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漓管委应按照“保护优先,有效利用,严格管理”的原则,建立健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“统一管理、统一经营、统筹各方利益”机制,履行好相关职责;按照“合同约束、制度监管”的原则,对经营者实施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督,对经营者从事项目经营的情况进行评估;对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,设置的餐饮经营项目和商品销售、食品销售及为游客提供的有偿服务等扩项经营项目,应当参照《办法》确定经营者。